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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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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38號李孟宗、李淑瑢之民事上訴理由㈠狀、民事上訴理由㈡狀繕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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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宙決109重上138字第103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孟宗、李淑瑢之民事上訴理由㈠狀、民事上訴理由㈡狀繕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重上字第138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與李錦益等間收取訴訟等
             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李孟宗、李淑瑢得隨
             時到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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