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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55號孫翁桂、孫柏峯、孫柏村、孫柏林、孫鶴兒、孫美容、孫翠之111中分高民111上易455字第10049號函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舉決111上易455字第10209號
主旨:公示送達孫翁桂(即孫銅鐘之繼承人)、孫柏峯(即孫銅鐘
之繼承人)、孫柏村(即孫銅鐘之繼承人)、孫柏林(即孫銅
鐘之繼承人)、孫鶴兒(即孫銅鐘之繼承人)、孫美容(即孫
銅鐘之繼承人)、孫翠(即孫銅鐘之繼承人)之本院111年10
月24日111中分高民舉決111上易455字第10049號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易字第455號莊乃濱與孫樹根等間分割
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1年10月24日111中分高民舉決111上易4
55字第10049號函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孫翁桂
(即孫銅鐘之繼承人)、孫柏峯(即孫銅鐘之繼承人)、孫
柏村(即孫銅鐘之繼承人)、孫柏林(即孫銅鐘之繼承
人)、孫鶴兒(即孫銅鐘之繼承人)、孫美容(即孫銅鐘之
繼承人)、孫翠(即孫銅鐘之繼承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
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呂安茹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