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94號劉梅英等72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柏決111上194字第101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劉梅英(原名劉梅子)、羅黃嬌雲、呂謝鶯嬌、Philip
Alexander Goodsrein(飛利浦古思天)、劉嘉城、黃鳳英、劉欽德、劉維秀
、劉德金、劉佳怡、徐發貴、徐素貞、陳正立、陳江香蘭、高醴泉、高銘憲、
高銘輝、葉昌梅、詹政光、詹慶文、詹秀菊、賴瑞坤、羅達雄、劉秋芳、劉雋
禹、徐運才、羅明衡、謝其政、劉年香、劉月媛、江貞慧、邵書翰、劉嘉和、
劉嘉南、劉嘉昌、鍾楚紅、劉嘉東、劉麗華、Richard C. Randls(雷德士理
查)、劉家伶、黃世杰、黃世弘、范嬋霞、劉漢猷、吳廷芳、劉彥伯、劉彥位
、劉嘉彬、吳珠妹、林盈檯、林昌福、賴美雲、林明宏、魯世英、劉世炬、劉
思吟、邱定賢、邱美梅、劉鴻明、林盈諒(原名林盈亮)、劉献瑞、林月琴、
劉佳韋、莘居乾、劉嘉勇、劉靜宜、劉嘉海、江文賢、曾萬香、徐鳳君、徐政
文、徐員妹等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194號劉金昌(劉文夫之承受訴訟人兼謝昀真、劉郁芳
之承當事訴訟人)等與賴善琴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即視同上訴人
劉梅英(原名劉梅子)等72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湘玲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