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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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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38號李孟宗之判決正本、聲明上訴狀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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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拾月貳拾伍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宙決109重上138字第10089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孟宗之判決正本、聲明上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重上字第138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與李錦益等間收取
           訴訟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聲明上訴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李孟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1-10-26
  • 更新日期:111-10-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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