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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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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廖家穎、廖宜如(原名廖喧宜)、黃鈺菱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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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辨決110上易501字第100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廖家穎、廖宜如(原名廖喧宜)、黃鈺菱(以上3人均為黃火繼承人)
           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南瑤宮與黃婷琪(黃火繼承人)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即被上訴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
             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受
             送達人即被上訴人廖家穎、廖宜如(原名廖喧宜)、黃鈺菱(以上3人均為黃火繼承
             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麗珍

  • 發布日期:111-10-26
  • 更新日期:111-10-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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