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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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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90號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通明)之民事再抗告理由狀繕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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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表決111抗190字第0972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通明)之躍將國際有限公司
          111年9月30日民事再抗告理由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抗字第190號躍將國際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間聲明異議事件。
    二、應送達之躍將國際有限公司111年9月30日民事再抗告理由狀繕本乙件,現由本院
           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通明)得於上班日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育萱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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