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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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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1號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仁、林博文、林玲瓊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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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青決110重上更一71字第096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仁、林博文、林玲瓊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1號林拓明等與林奇偉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
           仁、林博文、林玲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郭蕙瑜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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