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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90號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通明)之裁定正本及民事再抗告狀繕本各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表決111抗190字第0899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通
明)之裁定正本及躍將國際有限公司111年9月8日民事再
抗告狀繕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抗字第190號躍將國際有限公司與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躍將國際有限公司111年9月8日民
事再抗告狀繕本各乙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
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通明)得於上班
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育萱
- 發布日期:111-09-22
- 更新日期:111-09-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