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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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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50號譚伊駿法定代理人譚皓凌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補正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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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捌月廿陸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偃決110上易350字第081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譚伊駿(即張詠苓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譚皓凌之言詞
           辯論通知書乙件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乙件、補正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上易字第350號張家豪與邱嘉宏(邱瑞焱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補正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
           本院公告處,被上訴人譚伊駿及其法定代理人譚皓凌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柯孟伶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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