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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69號保泉桂玲即何桂玲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家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捌月貳拾肆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民草決111家上69字第080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保泉桂玲即何桂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上字第69號何秉奕即何佳鑫等與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間交付遺贈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保泉桂玲即
何桂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於超過繼承何OO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
付被上訴人新臺幣92萬9,870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㈢其餘上訴駁回。
㈣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伊婷
- 發布日期:111-08-25
- 更新日期:111-08-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