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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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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34號柯佩君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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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家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捌月拾陸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民祥決110家上34字第077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柯佩君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上字第34號柯惠瑜等與劉瓊雲間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柯佩君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恒宏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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