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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84號陳仲寬(原名陳建宏)之審理傳票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刑和111上訴1184字第074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陳仲寬(原名陳建宏)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上訴字第1184號被告陳仲寬(原名陳建宏)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1年9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 記 官 賴玉芬
和股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