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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3號賀寶華之裁判主文公告、通知各一件及判決光碟一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刑泰110金上訴263字第074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告發人賀寶華之刑事裁判主文公告、通知各一件及判決光碟一片。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3號被告李國銘等違反銀行法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李宜珊
泰股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