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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89號林育均之審理傳票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刑善111上訴889字第073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育均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上訴字第889號陳春美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1年9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陳宜屏
善股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