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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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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8號李佳臻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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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柒月貳拾伍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草決111上易198字第069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李佳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易字第198號王永龍與李佳臻間給付佣
           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
           人李佳臻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伊婷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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