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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4號小林至壽、小林香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柒月拾玖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民群決110重家上24字第6795號
主旨:公示送達小林至壽、小林香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4號沈金寶等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
分署等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聲請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小林至壽、小林
香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10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法院地址:
40246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開言詞辯論庭,小林至壽、小林香應按
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粟儀
- 發布日期:111-07-20
- 更新日期:111-07-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