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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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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69號保泉桂玲即何桂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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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柒月拾玖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民草決111家上69字第068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保泉桂玲即何桂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上字第69號何秉奕即何佳鑫等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間交付遺贈事件辦理。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
           40246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開言詞辯論庭,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視同上訴人保泉桂玲即何桂玲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伊婷

  • 發布日期:111-07-20
  • 更新日期:111-07-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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