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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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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張世忠、張世義、賴素雲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等書狀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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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青決110重上更一7字第06790號

主旨:公示送達張世忠、張世義、賴素雲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110年2月18日上訴理由
           狀、110年5月31日陳報狀、110年7月15日上訴理由㈡狀、110年7月29日上訴理
           由㈢狀、110年7月30日陳報狀、110年9月10日陳報狀、110年9月29日陳報狀、
           110年10月13日上訴理由㈣狀、110年10月28日陳報狀、110年11月23日陳報狀、
           110年12月1日上訴理由㈤狀、110年12月14日陳報狀、111年1月26日陳報狀、
           111年2月19日陳報狀、111年4月7日陳報狀、111年5月10日陳報㈦狀繕本各1件
           及111年7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邱長平等與蕭文興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
             本院公告處,張世忠、張世義、賴素雲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郭蕙瑜

  • 發布日期:111-07-19
  • 更新日期:111-07-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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