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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64號賴浚庸、陳淑惠之民事判決正本、民事上訴聲明狀繕本各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柒月拾貳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行決111上164字第065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賴浚庸(即賴陳𤆬治及賴金之承受訴訟人)、陳淑惠(即周權泰之承受訴
訟人)之111年5月31日本院民事判決正本一件、111年6月28日民事上訴聲明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164號吳錦洲等與邱東榆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5月31日本院民事判決正本一件、111年6月28日民事上訴聲明狀繕本一件
,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賴浚庸、陳淑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三軫
- 發布日期:111-07-13
- 更新日期:111-07-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