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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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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68號阮財源、阮如心、王寶玉、阮啟榮、阮瑞銘、阮育騰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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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柒月柒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祥決108上468字第063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阮財源、阮如心、王寶玉、阮啟榮、阮瑞銘、阮育騰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8年度上字第468號蔡養正(林英華之承受訴訟人)等與莊文星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阮財源、阮
             如心、王寶玉、阮啟榮、阮瑞銘、阮育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恒宏

  • 發布日期:111-07-08
  • 更新日期:111-07-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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