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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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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16號林純琲(LIN SUNFAI)之民事二審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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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長決107重上216字第063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純琲(LIN SUNFAI)之111年7月4日民事二審
           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7年度重上字第216號林靜惠等與吳春錦等間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7月4日民事二審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詹雅婷

  • 發布日期:111-07-07
  • 更新日期:111-07-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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