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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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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52號林隆鈞、林保政、林保邦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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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怡決109上552字第052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林隆鈞、被上訴人林保政、被上訴人林保邦之本院
           109年度上字第552號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上字第552號饒侑琦與盧錦秀(張景南之承受訴訟人)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林隆鈞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法院網站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譽澄

  • 發布日期:111-07-05
  • 更新日期:111-07-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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