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金上更四字第9號葉千毓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刑玉110重金上更四9字第0061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害人葉千毓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0年度重金上更四字第9號賴志憲(賴世杰)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林書慶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