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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孝瑜之民事答辯(三)狀繕本、判決正本各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陸月廿貳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目決111建上易3字第0058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國際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孝瑜之111年5月23日民事答辯(三)狀繕本、判決
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巨匠建設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延整工程
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5月23日民事答辯(三)狀繕本、判決正本各一件,現由本院
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國際營造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孝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郁淇
- 發布日期:111-06-22
- 更新日期:111-06-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