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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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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07號林育如、林美伶、林韋成之準備程序通知書、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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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陸月廿壹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月決111上307字第0057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林育如、視同上訴人林美伶、視同上訴人林韋成之準備程序
           通知書及111年5月24日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307號王安会等與何凱琳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5月24日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臺
             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
             院公告處,視同上訴人林育如、視同上訴人林美伶、視同上訴人林韋成應按
             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玉

  • 發布日期:111-06-21
  • 更新日期:111-06-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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