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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2、23、24、25、26號陳志杰之審理傳票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中分高刑鳳111金上更一22字第0045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志杰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2、23、24、25、26號陳志杰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1年7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吳麗琴
鳳股
- 發布日期:111-05-13
- 更新日期:111-05-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