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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33號林喬美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表決110上易533字第0044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林喬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上易字第533號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
林家禾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林喬美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麗玲
- 發布日期:111-05-12
- 更新日期:111-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