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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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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52號林隆鈞、林保政、林保邦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暨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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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怡決109上552字第0043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林隆鈞、林保政、林保邦之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52號111年6月
          8日上午9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暨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09年度上字第552號饒侑琦與盧錦秀(張景南之承受訴訟人)等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111年6月8日上午9時1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
             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林隆鈞、林保政、林保邦
             應按時到場。
      三、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林隆鈞、林保政、
             林保邦得隨時到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於法院網站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譽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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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上552號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影本pdf
  • 發布日期:111-05-10
  • 更新日期:111-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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