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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52號林隆鈞、林保政、林保邦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暨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怡決109上552字第0043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林隆鈞、林保政、林保邦之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52號111年6月
8日上午9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暨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09年度上字第552號饒侑琦與盧錦秀(張景南之承受訴訟人)等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111年6月8日上午9時1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
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法院地址: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林隆鈞、林保政、林保邦
應按時到場。
三、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林隆鈞、林保政、
林保邦得隨時到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於法院網站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譽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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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上552號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影本pdf
- 發布日期:111-05-10
- 更新日期:111-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