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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6號鄭永祿、蕭夏實、蕭夏代、蕭慶、蕭宗、山口タツ子、許勝哲、鄧銘雄、陳玉君等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及民事先行整理狀繕本各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辨決110上易126字第0041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鄭永祿、蕭夏實、蕭夏代、蕭慶、蕭宗、山口タツ子、
許勝哲、鄧銘雄、陳玉君等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及
民事先行整理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上易字第126號黃蕭貴鳳等與郭真佑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及民事先行整理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應受送達人即視同上訴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
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
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視同上訴人鄭永祿、蕭夏實、蕭夏代、蕭慶、蕭
宗、山口タツ子、許勝哲、鄧銘雄、陳玉君等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麗珍
- 發布日期:111-05-03
- 更新日期:111-05-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