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姚淯豪(原名姚育忠)之通知書、民事陳報狀繕本及民事答辯㈤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各1件。

字型大小: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辨決110上更一44字第038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姚淯豪(原名姚育忠)之通知書1件、民事陳報狀繕本及
           民事答辯㈤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杜淨玉與姚家緯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及民事答辯㈤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院
             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臺
             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
             告處,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姚淯豪(原名姚育忠)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麗珍

  • 發布日期:111-04-27
  • 更新日期:111-04-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