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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姚淯豪(原名姚育忠)之通知書、民事陳報狀繕本及民事答辯㈤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各1件。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辨決110上更一44字第038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姚淯豪(原名姚育忠)之通知書1件、民事陳報狀繕本及
民事答辯㈤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杜淨玉與姚家緯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及民事答辯㈤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院
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臺
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
告處,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姚淯豪(原名姚育忠)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麗珍
- 發布日期:111-04-27
- 更新日期:111-04-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