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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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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6號劉紹安、劉枝南之民事變更聲明狀、民事爭點整理暨準備狀繕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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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111中分高民慎決111重上26字第037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劉紹安、劉枝南之民事變更聲明狀、民事爭點整理暨準備
           狀繕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重上字第26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與黎萬和等間返還
           土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追加被告劉紹安、劉枝南之民事變更聲明狀、民事爭點整理暨準備狀
           繕本各乙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欣憲

  • 發布日期:111-04-22
  • 更新日期:111-04-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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