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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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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陳○嘉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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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受理109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陳○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案件,該案前經一審臺中地院判處陳○嘉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依職權送上訴(陳○嘉未上訴,視為已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3 月29日上午10時宣判,判決「上訴駁回」;本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陳○嘉與陳○伊同居,並育有一對雙胞胎陳○惟與陳○紳,由陳○伊從事俗稱「傳播小姐」工作,以所得支應家計及清償陳○嘉之債務,陳○嘉則負責照顧稚子陳○惟與陳○紳。陳○嘉因認陳○伊與工作所接觸之異性曖昧不清,且經常拋下稚子讓其獨自照顧等節心生不滿,2人於108年11月3日上午再因此發生爭執,陳○嘉竟徒手掐勒陳○伊頸部,致陳○伊因窒息而呼吸衰竭死亡(此部分業經臺中地院判處陳○嘉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9年確定)。

       陳○嘉殺害陳○伊後,思及自己親手殺害陳○惟與陳○紳之母親,雖陳○惟與陳○紳於其殺害陳○伊時均在睡覺,並未看到犯案過程,惟陳○嘉仍擔心陳○惟與陳○紳將來看待自己的態度有異,或遭受外界異樣眼光,且將來恐無人照顧陳○惟與陳○紳,竟於殺害陳○伊之後約12小時即108年11月4日凌晨0時許,另基於殺人之犯意,將當時在地板上玩耍且毫無抵抗能力之10個月大之稚子陳○惟與陳○紳均放入洗衣機之洗衣槽內,再塞滿厚重之毛毯,蓋上洗衣機上蓋後,又蓋上2大件毯子等足令呼吸功能發育尚未成熟之幼兒窒息之方式,同時悶縊稚子陳○惟及陳○紳長達1小時,於此期間陳○嘉不斷聽聞稚子陳○惟及陳○紳哭叫聲,惟其竟仍坐在沙發上不為所動,直到確認已無哭泣聲,始將洗衣機上蓋打開,抱出已因窒息而呼吸衰竭死亡之稚子陳○惟與陳○紳。

參、判決理由摘要:

       陳○嘉坦承犯行,又檢察官偕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解剖鑑驗,認兒童陳○惟及陳○紳死亡原因均因窒息、呼吸衰竭死亡,死亡方式為「他殺」,足見陳○嘉當時殺意甚堅,有殺人之直接故意至明,犯行堪以認定。

肆、量刑理由摘要:

一、陳○嘉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其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影響,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到顯著降低或完全喪失之程度。

二、原審綜合陳○嘉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等情,再佐以陳○嘉殺害兒童陳○惟與陳○紳,所為殘忍之至,顯示其惡性重大至極,視人命如草芥,對社會安全危害性極為重大,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無從寬恕,而達於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程度,認其此部分犯行毫無可逭,無從求其生等一切情狀,量處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三、本院函請草屯療養院為案件量刑前評估調查報告,就陳○嘉之人格發展歷程與人格特質、成長發展歷程(含家庭關係、教養、教育發展、人際關係發展、就醫或疾病發展史、受挫或受創經驗對人格形成之影響)、於本件之犯罪心理機轉、與其人格發展歷程及人格特質之關聯及陳○嘉犯罪後之心理機轉等予以鑑定評估。本院認陳○嘉僅因其殺害陳○伊後,認自己殺害兩稚子陳○惟與陳○紳之母親,擔心陳○惟與陳○紳看待自己之態度有異或遭外界異樣眼光,及思考兩名稚子的照顧問題,竟於殺害陳○伊後12小時,無視骨肉親情,對10個月大之2名稚子再起殺機,將視陳○嘉為足以完全信賴且毫無抵抗能力之稚子陳○惟與陳○紳均放入洗衣機之洗衣槽內,再塞滿厚重之毛毯,蓋上洗衣機上蓋,將之悶縊,於其同時悶縊稚子陳○惟及陳○紳長達1小時之時間內,不斷聽聞稚子陳○惟及陳○紳哭叫聲,仍坐在沙發上不為所動,陳○嘉實有相當長之時間及相當多之機會可以回頭並挽回2名稚子之寶貴生命,竟於確認已無哭聲,始將洗衣機之上蓋打開,抱出已因窒息而呼吸衰竭死亡之稚子陳○惟與陳○紳,致2名稚子均因此斷送生命,足認其殺害2名稚子之殺意甚堅,手法冷血、泯滅人性令人髮指,且其犯行對社會衝擊極大,罪無可逭。陳○惟與陳○紳於案發時均僅10個月大,而陳○嘉將陳○伊殺害時,陳○惟與陳○紳均在睡覺,完全不知此事,陳○嘉並無恐事跡敗露而有滅口之必要,且其於勒死陳○伊後,當知已鑄下大錯,而12小時之時間應足以使其恢復理智,惟其仍不知悔悟,竟再親手殺害甫10個月大之稚子陳○惟與陳○紳,其犯罪情節自屬重大,基於生命平等之基本天賦人權,自當嚴懲。

       陳○嘉於殺害陳○伊(此部分業已確定)後,再殺害稚子陳○惟與陳○紳2人,侵害生命法益嚴重,不見絲毫良心悔悟,已達殘酷嚴重程度,係屬公政公約第6 條第2項前段所稱之「情節最重大之罪」。

       綜合前述理由,本院認原判決就陳○嘉殺害陳○惟及陳○紳犯行部分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係屬適當,爰駁回上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何志通、陪席法官吳進發、受命法官石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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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3-29
  • 更新日期:111-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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