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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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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蔡進德殺人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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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08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蔡進德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09年1月22日上午10時,在第23法庭宣判。蔡進德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其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及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所犯殺人罪部分,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及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蔡進德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二、犯罪事實摘要:

       蔡進德於92年間某日,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交付之制式手槍1枝、制式子彈20顆、非制式子彈3顆而非法持有。蔡進德與蔡○潭為鄰居,蔡進德因懷疑蔡○潭之父親對其家裡處理風水問題時故意做不好,致其家運不順,又長期遭蔡○潭辱罵,經向蔡○潭家人反映,仍未見蔡○潭收斂,積怨已久。蔡進德於107年12月24日下午5時5分許,在其住家附近之臺中市沙鹿區某便利商店旁,又因蔡○潭返家停放機車時對其瞪視,思及之前積怨難忍,乃基於殺人犯意,持上揭制式手槍近距離朝蔡○潭之背部、胸部射擊共5槍,致蔡○潭胸腹腔臟器破裂出血、多重創傷性休克,經送醫急救,仍因到醫院前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

三、判決理由摘要:

       蔡進德於警詢、偵查、審判時均坦承非法持有上揭槍彈及殺人犯行,本院依據證人陳○換、許○凱之證述,及卷附案發現場之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關於案發現場查扣之5顆彈殼鑑定係由蔡進德所持有制式手槍所擊發等證據資料,認定其自白可採,與原審認定之主要事實相同,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而駁回蔡進德之上訴。

四、本院量處無期徒刑之理由:

       本院就個案整體觀察,逐一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科刑輕重之事項,認蔡進德持有制式手槍逾14年之久,對於社會治安造成之潛在威脅程度非微。蔡進德因對蔡○潭積怨甚深,於光天化日下,人車往來頻繁之便利超商旁公共巷弄,不顧大眾眼光,持槍近距離朝蔡○潭上半身連續開槍射殺,且無視蔡○潭中槍後蹲地不起,仍自背後近距離以行刑方式射殺,直至蔡○潭倒地身亡,手段殘酷,駭人聽聞,致蔡○潭家屬承受頓失親人之痛苦及遺憾,若僅處以蔡進德長期自由刑,尚不足以評價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復考量蔡進德逃亡數日後帶槍主動投案,到案後承認犯行,有意尋求與蔡○潭家屬和解,未至顯無教化矯正之合理期待可能,其現年約50歲,於108年3月5日因左側中大腦動脈流域中風,造成失語症,語言表達能力受有影響,以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等有利與不利之情狀綜合評價後,本院認蔡進德惡性應非罪在不赦而達求其生不可得之程度,而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25年以上,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監,輔以監所內之輔導教化,當可促其深入反省。故認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蔡進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陳宏卿、陪席法官楊文廣、受命法官簡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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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1-22
  • 更新日期:109-0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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