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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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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 號李朝卿等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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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及其妻舅簡瑞祺等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判決,李朝卿、簡瑞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就其中部分案件發回更審,本院以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審理結果,於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在第13法庭宣判。李朝卿就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款收取回扣共103罪,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褫奪公權玖年;簡瑞祺就以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款收取回扣共15罪,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陸年,褫奪公權玖年。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李朝卿原擔任南投縣縣長(任期自94年12月20日起至101年11月30日止),利用其任內經辦南投縣政府所發包公用工程「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試工作」等案之機會,單獨或共同為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共103次(另8次收取回扣,已經判決確定,並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肆年捌月),金額合計達328萬0935元。

二、簡瑞祺係李朝卿之妻舅(非公務員),利用李朝卿及南投縣政府相關公務員經辦南投縣政府所發包公用工程「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1000600406)委託設計監造」等案之機會,與李朝卿等人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共15次(另6次收取回扣,已經判決確定,並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參年),金額合計達70萬元。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李朝卿、簡瑞祺罪證明確,審酌李朝卿受縣民託付,本應廉潔自持,以縣民福祉為己任,然卻未能忠誠職務,竟利用各種南投縣政府公用工程等採購之機會,濫用職權,與其妻舅簡瑞祺共同不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縣民之託付與期待,並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尤其南投縣山區,每逢風雨之災,道路橋樑柔腸寸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傷害,其非唯不思加強建設,竟更利用工程發包機會,索取回扣,對於災修工程品質之戕害甚鉅,不法犯罪次數高達103次、犯罪所得甚高,且犯後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褫奪公權9年。簡瑞祺雖非公務員,但未知謹守公私分際,竟仗恃其縣長妻舅之身分,為獲取私利,公私不分,利用縣政府工程採購機會,共同收取回扣,犯罪次數達15次等一切情狀,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9年。二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另本件關於非實體工程之發包採購案收取回扣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認為李朝卿、簡瑞祺等是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原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也認定構成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本院認為李朝卿、簡瑞祺等就非實體工程之採購案收取回扣,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其他舞弊情事」罪,因而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判處較原審為重之刑。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胡忠文、陪席法官康應龍、受命法官邱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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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3-11
  • 更新日期:109-03-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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