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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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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215、2219號被告林國權等人詐欺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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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受理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215、2219號被告林國權等人詐欺案件,於民國109年4月8日上午11時宣判。原審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林國權等人均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原判決關於林國權部分撤銷。林國權公訴不受理。其他上訴駁回。本案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業已確定。

貳、公訴意旨摘要:

一、林國權為和荔公司實際負責人,林侶鈞等人分別為和荔公司及關係企業中信興公司、建誼公司、晟馨姻緣公司、晟和公司之幹部或業務員。

二、緣和荔等公司推出「和荔樂活契約」、「Ez Wedding婚事服務契約」,性質為婚事服務契約,涉嫌利用「愛情公寓」網站,以未婚而急於想結交女友或想結婚之男士為銷售對象,由和荔等公司之業務員即林侶鈞等人佯以相互交往或轉換公司需要考核業績,販售「和荔樂活契約」,使邱○銘等人陷於錯誤而認購契約並繳交款項,事後卻未獲順利履約,因認林侶鈞等人涉犯詐欺取財罪嫌。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林國權於案發後死亡,是依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二、和荔公司固與邱○銘等人等簽訂「和荔樂活契約」而收取款項,然該公司與臺灣伊莎貝爾食品公司、荷莉婚紗公司、中華婚紗公司、費加洛婚禮等多家公司均簽訂協力契約或有合作默契,並與多名婚禮攝影師有配合關係,並非僅向消費者收取款項,而全無履約之意。

三、和荔樂活服務契約、Ez Wedding婚事服務契約亦有不少已履約個案,有結案報告書等可證,是上述契約亦非全未履約。

四、和荔公司招募年輕未婚女性為「業務員」,推廣上述「和荔樂活契約」、「Ez Wedding婚事服務契約」。該等年輕業務員雖或有以溫情攻勢、曖昧言詞等與邱○銘等人交流,致邱○銘等人等誤認有交往或結婚機會,致簽訂契約,此等行銷手段雖非全然合宜,於道德上亦非全無可指,然此與刑法詐欺罪之施行詐術,致人陷於錯誤者,並未合致,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無從據以論罪。況又有如上已履約之案例,是本院認林侶鈞等人罪嫌不足,維持一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

五、林侶鈞等人涉嫌違反銀行法部分,經一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而確定,附予敘明。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陪席法官賴妙雲、受命法官姚勳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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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012-108金上訴2215.2219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09-04-08
  • 更新日期:109-04-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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