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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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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王忠義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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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

       本院審理108 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 號王忠義殺人案件,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18日上午9 時30分,在第15法庭宣判。判決主文:原判決關於王忠義被訴殺害王蔡○猜部分撤銷。王忠義無罪。檢察官不服仍得上訴最高法院,案件尚未確定。

貳、本案審理範圍:

       王忠義被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即母親王蔡○猜部分,經第一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經本院前審撤銷此部分,改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就此部分撤銷發回更審,故本院此次更審之審理範圍僅限於王忠義被訴殺害王蔡○猜部分。

參、起訴及審判歷程:

一、本件王忠義被起訴:因長期無業及積欠銀行卡債新臺幣(下同)四、五十萬元,經濟窘困,乃以假投保真詐財之方式,先於103年8月中,為其母親王蔡○猜投保保險金額50萬元,待核保後,隨即於103年10月5日下午假借帶同母親到南投縣國姓鄉種瓜溪抓蝦遊玩之機會,將其母親推落溪中溺斃,分別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及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二、經第一審審理後,認王忠義為圖保險金,而以手肘、手臂頂撞王蔡○猜之背、腰部4、5下,使王蔡○猜跌落溪中再下水以手按壓其頭部入水,又以雙肘抵住王蔡○猜左右肩膀往下頂壓至王蔡○猜溺斃為止,事後再以意外死亡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但尚未給付,因此判決王忠義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月。

三、檢察官上訴認為量刑過輕,王忠義上訴,否認犯行。

四、本院前審審理後,撤銷原審對王忠義有罪之判決,改判王忠義無罪。其中詐欺取財未遂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業已確定。

五、檢察官上訴三審後,再經最高法院就殺害王蔡○猜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肆、本院更一審判決主要理由:

一、經調查王忠義之工作經濟、債務負擔等狀況,證實王忠義於本案案發前仍有零星工作收入,且累計有63萬餘元存入其父母或兒子之郵局帳戶,而王忠義積欠銀行之卡債,雖有45萬餘元未繳,但均屬發生在96年以前的債務,實質上已成為銀行呆帳,無法對王忠義執行到任何財產。又王蔡○猜生前持續領取津貼,由王忠義支配作為全家人生活所需,因此認為檢察官起訴王忠義為詐領50萬保險金而殺害自己母親,動機尚屬牽強。

二、王蔡○猜之遺體經檢察官、法醫師相驗、解剖,均未發現有人為加工使之溺斃所常出現之抵抗傷或明顯人為外傷。而解剖所發現之右上背肌肉出血、肩部肌肉出血,經執行解剖之法醫師潘○信於本院前審審理中提出顯微鏡檢查結果,確認係橫紋肌斷裂所造成之出血,該出血部位所相對應之皮膚及皮下組織並無外力造成之外傷,並參考國外法醫學文獻所載前瞻性研究結果,亦證述於單純溺斃之個案中,有超過半數以上個案均出現此種因垂死前用力掙扎,過度伸張、收縮導致橫紋肌斷裂所呈現之出血情形,因此,本件極可能是單純意外落水溺斃。

三、再者,就最高法院所質疑王蔡○猜頭部有無對撞傷、腦挫傷?及左右肩部出血傷是否屬鈍性傷?有無可能係因被壓制入水時掙扎而產生?等節。經本院分別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回覆略以:

(一)死者經解剖結果,無顱骨骨折,無顱內出血,無腦挫傷(包括無對撞傷),亦未見濔漫性軸突損傷,經肉眼觀察及顯微鏡檢查均未發現有對撞傷及腦挫傷。亦即王蔡○猜頭部之傷勢,是存在於顱骨外、頭皮下之損傷,並非存在於顱骨內之腦挫傷或對撞傷。

(二)死者有左右肩部肌肉出血及右上背肌肉出血,因體表無擦傷或挫傷,而內部有肌肉出血,其傷勢雖可屬鈍力傷,但經解剖、肉眼觀察及顯微鏡觀察,尚無死者明顯被壓制(壓砸或擠壓背部)入水的證據。

四、本院綜合調查結果,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並不能讓本院形成王忠義有弒母犯行之確信,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王忠義被訴殺人部分無罪判決之諭知,爰撤銷原審此部分有罪之判決,改判王忠義無罪。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鄭永玉、陪席法官卓進仕、受命法官周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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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6-18
  • 更新日期:109-06-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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