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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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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98號加倍返還定金、違約金事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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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98號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便利商店)請求加倍還定金、違約金事件,經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09年7月14日上午10時宣判,本件不得上訴,業已確定,判決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壹、第二審主文摘要:

      上訴駁回(上訴人:全家便利商店)。

貳、第一審主文:

       被告(即房東宋麗芳)應給付原告(即全家便利商店)新臺幣27萬2000元及法定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參、全家便利商店起訴事實摘要:

       全家便利商店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與房東宋麗芳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承租宋麗芳所有坐落臺中市大肚區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10年,約定於108年5月1日交屋,前5年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3萬6000元、後5年每月租金14萬6000元,租約並經公證。全家便利商店已依約支付27萬2000元定金,但宋麗芳於108年5月1日未履約交屋,且稱因全家便利商店提出降租要求等因素,欲解除系爭租約無法履約等語,並於108年5月6日與統一超商另訂立租約,將系爭房屋交付統一超商使用,致無法履約將系爭房屋出租給全家便利商店。全家便利商店自得依法請求宋麗芳加倍返還定金54萬4000元,並給付違約金40萬元。

肆、本院判決之理由摘要:

一、一審判決宋麗芳應返還全家便利商店原交付定金27萬2000元,並駁回全家便利商店其餘之請求。

二、本院認為:

(一)兩造簽訂系爭租約,約定於108年5月1日交付房屋,雖宋麗芳於108年5月6日與統一超商另訂租約並將系爭房屋交付統一超商使用,導致系爭租約陷於主觀給付不能,然此是否為可歸責於宋麗芳之事由,非無探求之餘地。

(二)系爭租約於104年8月18日簽訂後,迨於108年5月1日宋麗芳原應交付承租物之前,全家便利商店先於108年3月13日起,由其廖姓經理對宋麗芳明白表示略以:除非宋麗芳調降租金,全家便利商店方願進場,系爭房屋不調降租金將無人承租,全家便利商店考慮違約不承租進場營業等語。其後又由傅姓經理提出手寫資料要求調降之租金數額及內容,即前三年租金每月調降為8萬8800元等等。全家便利商店所為降租之訴求,一次比一次越趨具體與明顯,且態度亦極明確,足以讓宋麗芳有合理之懷疑,相信全家便利商店於108年5月1日將可能拒絕履約。

(三)再衡諸,全家便利商店與系爭房屋承租人統一超商同為國內著名超商,全家便利商店於統一超商尚在承租系爭房屋時,於104年8月18日即以高額租金(即約明於108年5月1日交付租賃物,並約定前5年每月租金13萬6000元、之後再調高),搶先於104年8月18日與宋麗芳簽訂系爭租約,較諸宋麗芳與統一超商之租賃契約租金,僅每月8萬9000元,每月租金差額達4萬7000元至5萬7000元之間,顯然全家便利商店於當初係以高額租金誘使宋麗芳與其簽訂租約,而致宋麗芳無法再以同一租賃物繼租予統一超商之意圖甚明。宋麗芳僅是一般房屋出租者,同樣之物件,於有人以高於原租約幾近1.5倍之租金承租,何有不予簽約之理?

(四)然兩造簽約後,於履約日期接近時,全家便利商店見宋麗芳已受其契約之拘束,無從再以同一物件出租予統一超商後,不斷向宋麗芳要求降租,甚且揚言如宋麗芳不接受降租之要求,即不履行承租之義務,致使宋麗芳陷於進退兩難之境。申言之,宋麗芳若不同意全家便利商店立場反覆之降租要求而拒履約,即有現在訴訟所處之困境(面臨加倍返還定金及給付違約金);另一方面,果全家便利商店確不與宋麗芳履約,宋麗芳僅可沒收定金,且即便全家便利商店履約,若不堪高額租金壓力下,亦有可能以其定型化條款即系爭租約第六條之約定,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宋麗芳,並以當期一個月租金作為損害額之總額以賠償宋麗芳,然無論如何,宋麗芳實已不可能再與統一超商續約,若一時間無人願意承租,則宋麗芳勢必將使租賃物空置喪失長期出租之利益(每月近9萬元之租金收入)。是宋麗芳於利益權衡後,既為情勢所逼,出此下策,選擇拒絕履約。另以低價(每月8萬9900元租金)與統一超商續約出租5年,而向全家便利商店表示解約之意,其所為顯受上揭全家便利商店非誠信行為所致,應可認定。否則,宋麗芳並非至愚之人,何有捨高額租金(租期每月租金13萬6000元至14萬6000元之間)不取,而屈就低額租約(每月8萬9900元租金)之理?

(五)綜上可知,本件導致宋麗芳不願繼續與全家便利商店履約,而與統一超商重新訂約,實係肇因於全家便利商店之反覆毫無誠信行為所致,而全家便利商店之行為亦明顯與私法契約信守之精神有違,而有悖於誠信原則。以此因果關係而觀,全家便利商店實係肇因之一方,難謂宋麗芳有可歸責之原因。則全家便利商店就其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請求宋麗芳給付加倍定金(即除一審已判27萬2000元以外,再要求27萬2000元)及違約金,自屬不能准許,其上訴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王銘、陪席法官郭妙俐、受命法官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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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7-14
  • 更新日期:109-07-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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