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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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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林湯駿強盜案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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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09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林湯駿強盜案件,於民國109年9月23日上午10時,在第25法庭宣判。林湯駿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其加重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林湯駿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林湯駿於108年9月28日搭機前往香港尖沙嘴彌敦道金域假日酒店地下11室之Classic Watch「經典時計」錶行勘查,同年10月1日返臺後,復於同年10月5日搭機前往香港,同日下午某時許,在旺角當地購得仿真空氣槍1枝,翌日(6日)上午11時31分許,林湯駿搭車前往Classic Watch「經典時計」錶行,進入店內佯裝購買ROLEX牌手錶, 1名男店員將店內ROLEX牌手錶2只,取出供其觀看挑選試戴,乃在左手戴上1只手錶,右手拿起另1只手錶,林湯駿見該名男店員站立門口處致其難以順利逃離,遂以右手取出預藏在右側腰際之空氣槍指向該男店員,脅迫至使不能抗拒,強盜該2只手錶欲行離去,過程中所持空氣槍遭該男店員拍撥掉落地上,並追出店攔阻未果,林湯駿順利逃離後,於當日(6日)下午3時30分許,搭機返臺,並將前開ROLEX牌手錶2只攜往高雄市苓雅區之當鋪變賣得款計新臺幣280萬元。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林湯駿為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人民,而其行為地係在香港,被訴強盜罪而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要件,應論以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該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規定,屬刑法第5、6條以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對本案起訴犯罪事實,自有刑事審判權。

二、本院與原審認定之事實相同,且林湯駿前已有多次出境至鐘錶行搶奪手錶後返國至當鋪銷贓之犯行,其中曾至日本國東京都及新加坡共和國之鐘錶行,佯為挑選觀覽手錶,乘店員不及防備之際,各搶奪2只手錶,得手後均隨即搭機返回臺灣並至當鋪變賣,本案變本加厲,係持仿真空氣槍強盜錶店,所生損害甚鉅,所得甚高,嚴重損害我國形象,本案在香港地區社會局勢嚴峻期間犯案,惡性非輕,原審就林湯駿所為犯行,諭知有期徒刑10年10月之刑度亦無過重等情,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陪席法官李雅俐、受命法官陳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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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025-109上訴1571新聞稿doc
  • 109-025-109上訴1571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09-09-23
  • 更新日期:109-09-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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