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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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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巫孟玲殺害尊親屬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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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圖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09 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巫孟玲殺害尊親屬案件,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上午9 時30分,在第15法庭宣判。巫孟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巫孟玲提起上訴後,本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拾捌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本案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巫孟玲為巫○博、林○華夫妻之女,共同居住在彰化縣員林市戶籍地。巫孟玲前於民國99年間即經診斷患有重鬱症之精神疾病,至103年1月間再經診斷為「慢性伴有急性發作、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而巫孟玲與其父及手足均少互動,與其父僅偶爾談話、感情平淡,2人曾因餐桌上垃圾丟棄問題大聲爭吵,其母因擔心巫孟玲精神狀況不佳發生意外,於108年10月中旬沒收巫孟玲零用金而發生爭執,巫孟玲因2、3週沒錢買東西而與其母爭吵,整天戴耳機不與家人交談,並因腦海及夢境常反覆出現某些可怕經歷,影響睡眠,很多意念在腦中翻來轉去,揮之不去,有明顯憂鬱與悲傷,「邊緣性人格」向度達臨床意義程度,情緒起伏相對大,性格反覆。至108年11月5日晚間,巫○博21時許即上二樓睡覺,而巫孟玲整日因幻想並懷疑巫○博曾跟其朋友見面,導致其多數朋友多年來均無故失蹤、無法聯絡,且有先前之餐桌上垃圾爭執細故,竟萌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於當晚10時50分許,至一樓廚房拿取水果刀1把,到巫○博之房間,趁巫○博熟睡之際,持水果刀,由上往下直接刺向巫○博之右側頸部【創徑深度約9.5公分】,巫○博遇刺後立即驚醒起身,巫孟玲見狀未及將水果刀拔出,便轉身奔跑至一樓,向林○華丟下「爸爸自殺了」等語,隨後騎機車逃離。巫○博經家人送醫急救,到院時已呈現出血性休克與右頸部外傷,經治療後,至翌日(6日)凌晨1時15分許,因右頸銳器刺傷出血、血水吸入呼吸道而創傷休克死亡。嗣警方據報後,在「員林公園」公廁內發現巫孟玲之行蹤,且見巫孟玲當下穿著之衣褲均沾有血跡,始循線查悉上情。

參、本院量處有期徒刑的主要理由:

一、核巫孟玲所為,係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除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有期徒刑部分應依法加重其刑。

二、巫孟玲經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結果,推論其案發時應存在影響責任能力之生理因素(思覺失調症),此生理因素之存在對其行為辨識能力與衝動控制能力造成顯著影響,但此兩種能力並未完全喪失,建議應持續接受精神科藥物及追蹤治療。

       本院審酌上情,認巫孟玲於本案行為時,已達因其精神狀況,致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程度,爰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先加後減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

三、本院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並考量巫孟玲罹患精神疾病且無業,平日均與父親巫○博、母親林○華共同生活,其食衣住行均賴父母親照料,巫孟玲受此生養浩恩,理應知恩反哺為報,竟罔顧人倫萌生殺人犯意而為上開弒父犯行,所為違逆倫常,惡性非輕,且以銳利水果刀朝熟睡中之巫○博右側頸部刺入,創徑深度約9.5 公分,致巫○博在身心痛苦、驚懼中離世,並造成巫○博家屬突失至親此無可彌補之傷痛,對社會生活之安定亦造成嚴重危害,堪認巫孟玲犯罪情節實屬重大,本應從重量刑。惟念巫孟玲長期遭受精神疾病困擾,日常生活已較一般人不易,心中所積累之負面情緒亦應更深,兼衡巫孟玲並無前科,素行尚佳,復依卷附病歷所示,巫孟玲自20歲左右即發病休學,其後曾一度復學嗣又休學,並曾從事作業員、包裝員、店員,試圖謀職工作,足見其尚非毫無自立之心,且其母亦表明已原諒巫孟玲,願以愛喚回女兒助其重生,促其接受醫藥治療,請求從輕量刑給予巫孟玲機會之意見,再衡以巫孟玲刺殺1刀即罷手,未阻擋家人送醫救治,堪認巫孟玲並非完全泯滅良心,認如對巫孟玲施以長期監禁,佐以監所內之輔導教化及適當治療處遇下,當可促其深入反省並改善更生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8年。

四、本院審酌巫孟玲經鑑定診斷為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但無病識感,過去服藥順從度不佳且病情不穩,其暴力風險與疾病嚴重度相關,且巫孟玲人際關係疏離,情感淡漠,道德感下降等,都是暴力再犯傾向極高的考量因素。再鑑定人亦認巫孟玲「目前其社會功能表現低於同齡者,案發前狀態已未能良好適應社會生活,且諸多怪異行為,建議應積極且規律接受精神治療,降低其再次觸犯法律之風險」等語,並參以巫孟玲長期有聽幻覺、妄想等負性症狀,這些症狀影響巫孟玲的職業功能、家庭功能、人際關係長達數年等情,堪認若未經相當治療,其於出獄後,有極高可能再度失控,而對社會治安及民眾之生命、身體、健康安全產生重大危害,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是為預防巫孟玲再為類似之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秩序,併予宣告巫孟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長之監護期限5年,以啟新生。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鄭永玉、陪席法官許文碩、受命法官周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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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10-08
  • 更新日期:109-10-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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