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33號趙藤雄違反森林法案件判決新聞稿

字型大小: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0年度上訴字第1633號趙藤雄違反森林法案件,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上午11時在刑事第九法庭宣判,撤銷一審苗栗地院無罪之判決,改認趙藤雄犯森林法第51條第3項、第1項之非法占用保安林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千萬元。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趙藤雄明知苗栗縣後龍鎮水尾子段1048-10地號(現地籍重測為秀水段760-1地號)土地,係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下稱新生地開發局)所管理之國有保安林地,非經核准、同意,不得擅自占用。趙藤雄為在該地興建墓園做為其趙家族人長眠之處所因而濫墾面積達0.4090公頃,嗣經人於93年5月24日檢舉後,趙藤雄立即求助於時任立法委員的徐耀昌(現任苗栗縣縣長)而於同年月26日召開協調會,透過苗栗縣後龍鎮公所向新生地開發局代管上開保安林地,再由趙藤雄擔任負責人之遠雄文教基金會以認養植栽之方式,用形式上認養植栽之名義掩飾非法興建「天水園」,並陸續於98年秋季期間、105年夏季期間,分別為其趙姓家族成員設置墳墓及金爐於系爭土地內,而擅自占用國有保安林地。

參、判決理由摘要:

      趙藤雄雖對於上開客觀行為均坦承,然否認犯罪,辯稱:不知道上開土地為保安林地云云。然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業已詳細記載其地目、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所有權人、管理者各該細項內容,趙藤雄坦承知道上開土地為國有土地,自不可能對其他各項內容的記載(其中使用地類別已明確記載為「國土保安用地」)卸責稱不知道,且趙藤雄為在上開土地興建「天水園」,動用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建設公司)的人力、物力,甚至求助於立法委員召開協調會,新生地開發局等公家單位均派員參與,趙藤雄亦親自率領遠雄建設公司的高階主管副總經理、經理一起出席,討論出上開代管、認養植栽之結論,以為解套,足見趙藤雄對於本案興建「天水園」設置趙家族人墳墓,無不盡心盡力,凡事親力親為,況且距離「天水園」不遠處的路邊亦設置有「保安林」字樣之大標柱,清楚顯而易見,趙藤雄辯解稱不知上開土地為保安林用地,不足採信。而趙藤雄明知上開土地為國有土地,前手亦無所有權,卻仍故意買受,亦非出於善意而受讓,自不能作為有權使用上開土地之理由。故認趙藤雄違反森林法第51條第3項、第1項的非法占用保安林罪。

肆、量刑理由摘要:

       審酌趙藤雄身為遠雄建設公司知名企業之負責人,財力豐厚,卻未透過正常管道購買土地或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擅自占用國有保安林地設置墳墓,破壞自然林地之景觀與永續發展,復透過其豐厚的人脈、政商關係,企圖掩飾其非法占用設置墳墓之犯行,尤其嚴重的是,在新生地開發局發函命限期拆遷,卻仍然在該土地上設置母親的墳墓,公然挑戰公權力,始終未能坦承犯行,而在本院審理期間已經拆除全部墳墓等地上物,將占用部分之土地回復原狀並繳交使用期間的不法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1年。暨考量趙藤雄前案所宣告的緩刑期間業已期滿,其非法設置墓園占用保安林地,導致其祖先墳墓尚須逐一遷葬,依照我國死者為大、入土為安之風土民情,堪認其再為相同犯行之機率應屬較低,於本案審理期間已全部履行與告訴人的和解條件,而其目前已高齡77歲,身體不佳,須人照料等情,而為緩刑4年宣告。又趙藤雄為私利而占用保安林,破壞森林之自然景觀與永續發展,所為確實不可取,審酌其侵害上開法益的嚴重性,再衡酌其身分、地位、財力、非法占用時間之長短,於經主管機關函示限期遷移已興建墳墓後,仍置之不理,再度將其母親埋葬於系爭土地等情,認本案應命其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千萬元之附條件緩刑宣告,以資警惕。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紀文勝、陪席法官紀佳良、受命法官賴妙雲

檔案下載

  • 111-003-110年度上訴字第1633號趙藤雄違反森林法案件判決新聞稿1110217doc
  • 111-003-110年度上訴字第1633號趙藤雄違反森林法案件判決新聞稿1110217odt
  • 發布日期:111-02-17
  • 更新日期:111-02-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