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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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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陳宏典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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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0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陳宏典殺人案件,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4法庭宣判。陳宏典前經一審彰化地院就其所犯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陳宏典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就原判決關於殺人部分撤銷,改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陳宏典於105年間認識已婚之女子鄒○○,進而有情感交往,陳宏典係在彰化縣溪州鄉中央路3段人行道擺攤賣大腸包小腸,鄒○○會前往協助攤商工作。109年7月19日上午,陳宏典騎機車搭載鄒○○前往松柏嶺附近購買食材,至當日中午13時許,2人返回溪州鄉莒光路陳宏典租居處,因陳宏典欲發生性行為,遭鄒○○拒絕,陳宏典惱羞成怒,持啞鈴毆打鄒○○,致鄒○○受有左胸後挫傷併瘀腫等傷(陳宏典此部分傷害犯行,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件上訴審判範圍)。

       鄒○○返家後,不敢說出遭陳宏典毆打之事,至隔天(7月20日)上午陸續徵詢配偶廖○○、村長陳○華的意見後,於當日中午由村長陳○華陪同前往溪州分駐所尋求警方協助,並於同日驗傷後,於21日晚間由其配偶陪同至溪州分駐所製作警詢筆錄,對陳宏典提出傷害告訴。嗣陳宏典打電話給鄒○○,鄒○○拒絕接聽,陳宏典傳送簡訊給鄒○○,鄒○○亦不予理會。而陳宏典於23日經警員告知而獲悉鄒○○已對其提出刑事告訴,想當面向鄒○○求情,遂於24日中午,由鄒○○位於彰化縣溪州鄉住處後院進入到後門外,呼叫鄒○○,鄒○○雖然生氣陳宏典,仍開門讓陳宏典進入屋內。陳宏典進入屋內後,請求鄒○○就上開傷害案件撤回告訴,然遭鄒○○拒絕,鄒○○因一時內急,表示要去上廁所,且對陳宏典沒有防備之心,而未將浴廁門上鎖,而陳宏典因鄒○○拒絕撤回告訴,內心大怒,竟萌生殺人之犯意,先至廚房拿取水果刀1把,打開浴廁門,朝坐在馬桶上的鄒○○猛刺,鄒○○沒有防備,遭陳宏典持上開水果刀對其臉部、頸部多次猛刺,鄒○○的頭、面及頸部等要害部位遭刺中大量失血,在推擠過程中,其頭部、腹部、胸部等處因撞擊牆壁或浴廁內硬物而受鈍力傷,終致無力抵抗,並因頸部動脈遭切斷,造成出血性休克而死亡【事後經法醫相驗確認鄒○○共受有129處刀傷】。嗣經警依據廖○○口供及前幾日陳宏典曾毆打鄒○○事件,鎖定陳宏典涉有重嫌,於掌握陳宏典所騎機車車牌號碼後,報請檢察官開立拘票,依據上開機車之車行軌跡,於同日晚間,在臺中拘提查獲陳宏典。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陳宏典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殺人犯行,本院依據證人廖○○等人之證述、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法醫解剖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證據資料,認陳宏典殺人犯行甚為明確,應可認定。

二、撤銷一審判決之理由:

       一審彰化地院認陳宏典所犯殺人罪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依本案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知,陳宏典有B群人格違常之傾向且合併有智能低下及情緒障礙,其整體認知功能不佳,衝動控制不佳,特別是在兩性感情糾紛議題上,容易引發其偏激之情緒與行為,在此種情況下,陳宏典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似乎會因當下強烈情緒激發而暫時下降之跡象,雖未達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程度,無法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但陳宏典於犯案時,有此情狀乙節,仍應於量刑時應斟酌考量,方為妥適,原審於量刑時,未斟酌此情,所為量刑,尚非妥適,故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殺人部分撤銷改判。

三、本院量刑:

      本院審酌陳宏典前曾有家暴傷害、殺人等前科,素行不佳;陳宏典知道鄒○○有配偶家庭,仍與鄒○○有感情交往關係,於鄒○○因不堪遭其暴力相向,決心終止交往及堅持要提出傷害告訴時,仍不肯放手,僅因鄒○○拒絕撤回告訴,怒不可抑,竟起意行兇殺害,其犯罪動機及目的惡劣;陳宏典雖無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事,無法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但依本案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知,陳宏典有B群人格違常之傾向且合併有智能低下及情緒障礙,其整體認知功能不佳,衝動控制不佳,特別是在兩性感情糾紛議題上,容易引發其偏激之情緒與行為,在此種情況下,陳宏典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似乎會因當下強烈情緒激發而暫時下降之跡象;又陳宏典持水果刀殺害鄒○○,經法醫相驗確認鄒○○共受有129處刀傷,死狀悽慘,犯罪手段兇殘,使鄒○○家屬承受巨大喪親之慟,所生危害重大;陳宏典在殺人後,立刻清洗衣服、浴廁,並將刀子清洗乾淨後,放回鄒○○住處流理臺上,再從容離開,丟棄手機,騎機車逃至臺中,購買新的衣褲及鞋子,替換身上沾有血跡之衣褲及鞋子,掩滅行兇證據,企圖逃避查緝,為警查獲後,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雖坦白認罪、表示後悔,但迄今未能賠償鄒○○家屬分毫,未能獲鄒○○家屬原諒之犯後態度;陳宏典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走下坡等生活狀況;告訴人就本案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陳宏典所犯殺人罪,改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陪席法官邱鼎文、受命法官黃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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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9-30
  • 更新日期:110-09-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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