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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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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號莊仁舜貪污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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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審理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號莊仁舜貪污等案件,於110 年3月18日上午10時在第13法庭宣判。莊仁舜前經彰化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萬元,褫奪公權5 年。莊仁舜上訴後,經本院撤銷改判。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本院判決主文摘要:

    一、原判決撤銷。

    二、莊仁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月。又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10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萬元,褫奪公權5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萬元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9月。

參、犯罪事實摘要:

    一、莊仁舜自民國95年3月起至103年12月擔任田尾鄉公所鄉長,民眾許忠(已故)是田尾鄉鄉民,為莊仁舜處理田尾鄉公所之工程採購內定廠商投標事宜,是莊仁舜的白手套。莊仁舜於任職鄉長期間,為使特定廠商得標田尾鄉公所辦理之景觀路燈及道路安全設施工程V-9及IV-2工程案,明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於開標前應予保密,仍將投標廠商資料洩漏給許忠,由許忠出面與投標廠商協議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但未獲投標廠商之允諾,而未得逞。

    二、莊仁舜另透過許忠與特定廠商協商投標田尾園藝特定區IV-1號道路景觀路燈及步道安全設施工程,並約定特定廠商以最低價得標後應交付得標工程款課稅前金額百分之五之回扣給莊仁舜,莊仁舜並將IV-1工程案第一、二次投標廠商資料洩漏給許忠,待特定廠商得標後,由許忠向該得標廠商收取現金35萬元之回扣,再以報紙包裹轉交給莊仁舜,莊仁舜收受該筆現金後,將其中之5萬元分配給許忠。

肆、判決理由摘要:

   一、莊仁舜雖然否認犯罪,但依相關證人證述、通聯紀錄、通訊監察譯文、廉政署現場蒐證照片、基地台涵蓋範圍資料、工程標案資料等證據,本院認為莊仁舜之辯解均不能採信,犯罪事證明確。

    二、莊仁舜所為依法律規定,應該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二罪併合處罰。

    三、量刑之理由:

           莊仁舜前擔任田尾鄉鄉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受人民以選票付託,期其能造福鄉梓,竟不知廉潔自持,恪守職責,竟洩漏工程投標廠商資料給許忠知悉,且與許忠共同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以及共同收取回扣,目無法紀,破壞政府採購法欲建立之公開、透明、公平之競爭環境,嚴重損及官箴及人民對廉能政府之期待,非常不應該,再審酌莊仁舜各次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從中獲取之利益為30萬元,犯後否認犯行,本院審酌上情後,量處如前述之罪刑、沒收及褫奪公權。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胡忠文、陪席法官趙春碧、受命法官楊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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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3-18
  • 更新日期:110-03-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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