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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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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蔡富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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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蔡富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下午3時,在第15法庭宣判。蔡富仲前經一審臺中地院認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及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等罪事證明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處,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另因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及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部分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具有階段關係,不另論罪(103年度訴字第1081號)。檢察官及蔡富仲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前審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108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將蔡富仲被訴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及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部分撤銷發回,駁回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本院更審審理結果,認蔡富仲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及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等罪事證明確,二者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之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處斷,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本案得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蔡富仲自97年間起擔任臺中市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警員,並於98年起支援該分局行政組正心正風業務,負責查緝取締色情、賭博等業者之職務。其女友賴○○自101年4月15日起即承租臺中市西區五權路某處經營全套及半套之五權色情護膚店,而於102年3月13日為警查獲,惟賴○○仍繼續經營。民權派出所於102年11月初接獲五權色情護膚店有色情不法情事,所長洪○○不知蔡富仲與業者之關係,原欲將該案件交由蔡富仲所屬行政組偵辦取締,惟遭蔡富仲婉拒,所長遂將該案件交由民權派出所巡佐林○○及警員林○○調查。蔡富仲為避免女友所經營之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查緝,先將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之消息洩漏予賴○○因應,嗣2人決定以安排男客喬裝嫖客佯裝配合警方查緝,使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方式移送裁處,規避業者容留女子與他人性交及猥褻之刑事責任,日後亦可避免警方再為查緝(即應召站業者俗稱之「交件」或「消毒」),企使損失降到最低,並徵得林○○同意配合。林○○即將後續民權派出所於102年12月11日晚間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及於102年12月17日晚上執行搜索之消息及具體內容洩漏予蔡富仲,蔡富仲轉知賴○○因應,嗣民權派出所於執行搜索時僅查獲蔡富仲等人所安排之男客及小姐進行半套性交易,因未查獲業者,僅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處罰鍰,蔡富仲即以此方式包庇賴○○繼續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蔡富仲雖矢口否認犯行,惟本院依據卷內通訊監察譯文逐一勾稽,發現賴○○同步知悉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有不法色情情事,民權派出所後續勘查、拍照及搜索行動之消息,且對於行動時間、具體內容及細節均知之甚詳,渠等並得以因應,並安排簡○○佯裝嫖客與小姐佯裝配合查緝,使民權派出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男客與小姐裁罰,以規避業者之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之刑事責任,顯然具體知悉查緝行動之民權派出所所屬司法警察刻意洩漏予賴○○。再依五權色情護膚店經理林○○、喬裝男客之簡○○、民權派出所警員林○○等人證述,比對通訊監察譯文,發現蔡富仲於業者商量以「交件」方式因應時均在場,通訊監察譯文亦發現執行搜索當天下午,蔡富仲並有向賴○○表示:「我就是一個月你五萬處理公司這邊,掛偵察隊啊,我請他們吃飯啊,請他們喝酒啊。」,其意即賴○○每月支出5萬元讓蔡富仲請民權派出所同事吃喝,打點關係,並由其擔任偵察隊,負責獲取民權派出所查緝情報資料,掌握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消息,通報賴○○,俾賴○○及時因應,降低營業損失,及卷內其他事證,因認蔡富仲否認犯罪之辯詞,不足採信。

   二、審酌蔡富仲身為警察,負責查緝取締色情、賭博等業者,本應忠實執行法律所賦予之任務,竟不思恪守法度、謹慎自持,反囿於私人情誼,徇私洩漏檢舉及查緝情資,包庇賴○○經營色情行業,所為嚴重敗壞官箴,玷汙公務員威信,破壞警政機關之聲譽及形象,減損人民對警察執法之威信及維持社會治安、善良風俗之期待;復因本案係於103年6月17日繫屬於原審法院,迄今已逾8年尚未判決確定,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褫奪公權1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陪席法官林源森、受命法官陳鈴香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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