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矚上訴字第990、991、992、993、994號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判決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受理111年度矚上訴字第990、991、992、993、994號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宣判,判決如附表所示。本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冠昇環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冠昇公司)、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同開公司,現改名隆銘綠能公司)、長信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長信公司)是國內三家污泥處理廠,專門回收各種電子廠、水泥廠、造紙廠等事業所產生的廢棄物污泥,向企業收取每公噸4至6千元不等之回收費用。三家污泥公司本應依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上面所記載的配方比例將收入污泥摻入天然砂石、藥劑、自來水、水泥粉、爐石粉等,攪拌後放進模型裡,乾燥後製成人工粒料出售。
二、因污泥來自於各種工廠,污泥裡面成分複雜,即使依許可證方式處理也依然含有一些金屬成份,故許可證限制,人工粒料只能賣給特定廠家,用在特定的用途上。三家公司許可證上併記載,如果人工粒料商品賣不出去,囤積達一定數量,就必須停工暫停收受進料。但上述三家公司為牟暴利,竟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犯意,不依許可證規定方式完妥處理污泥,僅加入少許水泥、固化劑,並未作成呈馬卡龍狀之人工粒料,仍係污泥或泥砂狀態,即找到一些願意非法掩埋或丟棄污泥的下游廠商。由三家污泥場送到臺中市和平區達觀部落的齊國砂石有限公司及昌華砂石行、臺中市烏日區的宇駿營造有限公司、舜御有限公司所各自經營的齊國達觀廠、烏日慶光場、彰化二水廠等地,非法囤積、掩埋或四處丟棄於河川地、魚塭、農地、山坡地保育地等。
三、尤其以齊國達觀廠土地大部分是承租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面積相當廣大,竟將地下國有砂石挖空變賣,再掩埋堆置來自上述三家公司的污泥廢棄物。烏日慶光場、彰化二水廠因為廠區土地面積比較小,無法地下掩埋,故對外四處找地點丟棄或掩埋污泥處理。齊國達觀廠、烏日慶光場、彰化二水廠等非法處理業者,所收取的污泥入場費用,每公噸僅幾百元而已,遠遠低於合法掩埋場的每公噸8千元行情。以低價競爭結果,令上述三家污泥處理業者趨之若鶩。三家污泥場支付給齊國達觀廠、烏日慶光場、彰化二水廠的費用,名為補貼費或運費,實為掩埋或丟棄的費用,而且中間經過富晴興業有限公司、興茂實業有限公司的抽佣,或打點相關上下游的承辦人員、介紹者等而藉此層層獲利。齊國達觀廠、烏日慶光場、彰化二水廠無力收拾龐大數量污泥,導致嚴重破壞環境結果,是與上述三家公司均犯廢棄物清理法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四、又上揭冠昇公司、同開公司、長信公司為掩飾其等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行,就應向環保單位據實申報之污泥去處流向,均為虛偽申報,且就相關發票、內部帳冊等亦以運費名義為不實登載,以規避環保單位之稽查,是亦犯廢棄物清理法之不實申報罪及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不實記入帳冊罪。
參、量刑及部分被告宣告緩刑之理由:
一、審酌上開公司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等,為謀高額處理費,大肆丟棄掩埋廢棄物,造成國土破壞、環境污染之結果,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沒收其等因本案之犯罪所得。
二、惟念長信公司已妥善處理堆置於達觀山區之污泥,另本案部分涉案者僅屬公司受薪階級,就本案並無主導性,或就個人涉及之污泥丟置地點已妥善處理等情,爰予宣告緩刑,惟為彌補其等行為造成之國家社會資源浪費,依涉案情節分別命繳交金額不等之公益金。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陪席法官賴妙雲、受命法官姚勳昌
附表:宣告刑等
被告 |
有期徒刑、緩刑及公益金 |
罰金 |
黃素珍 |
5年 |
800萬元 |
李貴林 |
5年 |
800萬元 |
溫玉文 |
1年10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8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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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宏 |
4年 |
150萬元 |
鄭源盛 |
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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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柏盛 |
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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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明亮 |
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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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柏盛 |
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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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源盛 |
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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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錦宗 |
4年11月 |
600萬元 |
謝典翰 |
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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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沛全 |
1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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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志雄 |
1年6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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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東富 |
1年1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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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偉 |
2年,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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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博元 |
1年6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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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景文 |
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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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煌盛 |
1年6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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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華成 |
1年2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7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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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傑 |
1年,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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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紹彬 |
4年 |
350萬元 |
詹立成 |
4年 |
350萬元 |
楊峻崴 |
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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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智崴 |
1年10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60萬元。 |
100萬元 |
林威廷 |
4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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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國維 |
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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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允 |
7年5月 |
800萬元 |
陳璽元 |
4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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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清榮 |
1年6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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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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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萬元 |
富晴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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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萬元 |
長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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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萬元 |
同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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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萬元 |
興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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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萬元 |
齊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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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萬元 |
宇駿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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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萬元 |
舜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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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萬元 |
- 發布日期:112-02-22
- 更新日期:112-02-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