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46號周昊昱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字型大小: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本院審理111年度原上訴字第46號周昊昱殺人案件,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上午10時在刑事第17法庭宣判,判決「上訴駁回」。周昊昱前經南投地院以其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告訴人蔡○典、湛○秋二人以原審判決量刑過輕為由具狀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請求就周昊昱所犯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之刑度,是檢察官僅就周昊昱犯殺人罪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請求從重量處無期徒刑。而周昊昱坦承犯本件殺人犯行,經原審判決後,並未提起上訴。

    二、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周昊昱與蔡○瑜為配偶,於110年5月7日7時40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3段居所,因家庭財務等問題發生爭執,周昊昱竟基於殺人犯意,持鐵鎚朝蔡○瑜右側臉部及頭部猛力敲擊,蔡○瑜反抗時,又跨坐在蔡○瑜身上予以壓制,以手掐住蔡○瑜頸部,致使蔡○瑜死亡,再以紙箱、膠帶包裹蔡○瑜。之後於同月9日8時50分許,將二名未成年子女交由其妹周○華照顧後逃逸。嗣因蔡○瑜之父母蔡○典、湛○秋多次聯絡蔡○瑜無著,遂報警查獲本案。

參、量刑理由摘要

       本院審酌原審法院已將周昊昱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進行重大矚目案件量刑前評估調查,並參考㈠周昊昱與蔡○瑜二人為夫妻關係,僅因財務等狀況發生爭執,竟殺害蔡○瑜,犯罪手段實屬兇殘、㈡周昊昱童年時期,其父未善盡家庭角色,大學畢業,婚後家庭結構大致完整,有二名子女待養,其以上尉軍職退伍後從事保險業,然有借貸、挪用客戶保險費等方式因應金錢缺口之情、㈢犯後坦承犯罪,但致使二名子女無母可依,告訴人蔡○典、湛○秋痛失女兒,悲痛莫名、㈣本案犯罪之前並無暴力犯罪紀錄等一切情狀,認為告訴人請求量處無期徒刑之刑度,尚嫌過重,予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原審判決就本案量刑除先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進行重大矚目案件量刑前評估調查,並具體仔細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量刑事由,雖未依告訴人所請量處無期徒刑,然所量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之刑度仍屬適當,並無量刑過輕之不當。檢察官據告訴人具狀上訴,請求本案應量處無期徒刑之刑度,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陪席法官許文碩、陪席法官王鏗普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