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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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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7號楊惟欽、林宏柏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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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7號楊惟欽、林宏柏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上午10時在第14法庭宣判。判決主文為:楊惟欽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5年;林宏柏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參與人彰化縣榮華慈善會、社團法人彰化縣彰南慈善會取得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100萬元,沒收之。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楊惟欽自民國99年8月1日起擔任彰化市民代表會主席,林宏柏自105年2月間起擔任彰化市公所民政課課長。

   二、緣彰化市公所於104年間辦理彰化市第一公墓納骨櫃整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時,由有○營造公司得標,然黃○燦指示巫○鴻檢舉工程有缺失、疑似官商勾結等弊端,而楊惟欽知悉系爭工程有爭議後,利用其有監督系爭工程之職務權限,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先於105年5月10日針對系爭工程成立專案小組,以市代會名義發函彰化市公所,要求在小組結案前不得辦理變更設計及後續擴充,彰化市公所基於府會和諧,遂發函有○營造公司等,要求配合辦理,有○營造公司因工程成本、進度考量,乃申請停工,彰化市代會專案小組亦於同年月27日至工地現場,抽驗、拆除納骨櫃體,有○營造公司及該公司經理吳○風不堪其擾,期間黃○燦亦曾邀約吳○風至餐廳商談交付600萬元回扣,然遭吳○風拒絕。其後,吳○風為順利施工,經由彰化縣縣長隨行秘書劉○生介紹,由縣長室專員邱○模居中向楊惟欽確定疏通價碼,最後並同意給付系爭工程之後續擴充工程之工程款5%的賄款予楊惟欽後,有○營造公司方得依契約變更設計,順利完工,並於105年12月29日以3,440萬元標得系爭工程之後續擴充工程。

   三、林宏柏於不詳時間自邱○模處得知楊惟欽與吳○風已達成工程款5%款項之協議,其為使系爭工程及後續擴充工程可以順利進行、結案,竟與楊惟欽共同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自有○營造公司於106年3月22日收到系爭工程尾款後,即作為楊惟欽向吳○風取款之管道,開始以電話、LINE探詢吳○風何時給付上開款項,吳○風不堪其擾,乃於同年6月6日,依約在彰化市公所前交付其內裝有現金170萬元之手提紙袋給林宏柏;然林宏柏受楊惟欽之指示應拿取200萬元,吳○風表示已經沒錢,林宏柏只好先將該170萬元拿到彰化市代會主席辦公室,並向楊惟欽報告此事,然因楊惟欽堅持吳○風應該給付200萬元,林宏柏再告知吳○風總數是200萬元,吳○風仍表示沒錢,嗣於同日晚間,林宏柏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同意借款30萬元給吳○風。嗣於翌日(7日)中午12時許,林宏柏領出30萬元現金,連同上開170萬元,先交給不知情之毛○傑,毛○傑依楊惟欽之指示,前往李○柱之住處,由不知情之李○柱代為保管。嗣楊惟欽為逃避追緝,乃於106年6月23日以林宏柏之名義,捐贈給彰化縣榮華慈善會、社團法人彰化縣彰南慈善會,各100萬元。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吳○風所述交付200萬元賄賂予楊惟欽、林宏柏之原因及過程,與卷內證據相符,堪值採信,足認200萬元並非捐款;楊惟欽早即知悉系爭工程設計規劃有專利品之問題,也曾找主辦人員林○烜表示如果系爭工程無法按照建築師原本的設計規劃,有○營造公司就會有逾期、解約的問題,並對有○營造公司辦理系爭工程顯現不滿之態度。又彰化縣政府業於105年4月15日對系爭工程進行查核,並無重大瑕疵,然彰化市代會非系爭工程主辦機關、欠缺工程專業、又無執行權責,卻於收受黃○燦透過巫○鴻所提出毫無實據之檢舉後,未給予有○營造公司申辯之機會,楊惟欽並於主持會議時通過系爭工程成立專案小組監督之決議,發函要求彰化市公所,就系爭工程不能辦理變更設計、後續擴充工程,甚至直接至系爭工程工地現場拆櫃查驗,其作法實有違常情,顯見楊惟欽辯稱未接觸彰化市代表會專案小組監督事宜等語,實難置信。又彰化市公所之前曾一度答應依法變更設計,然市代會發函彰化市公所要求不得讓有○營造公司辦理變更設計及後續擴充,導致有○營造公司不得不申請停工,黃○燦並曾代表楊惟欽在餐廳要求吳○風支付600萬元,但遭吳○風拒絕。嗣後吳○風透過彰化縣縣長隨行秘書劉○生介紹、縣長室專員邱○模居中向楊惟欽詢問要給付多少錢才能順利進行工程,最終雙方達成擴充工程之工程款5%之協議,其後,系爭工程順利變更設計、完工,有○營造公司亦順利承作擴充工程,可見吳○風及有○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吳○欽主觀上認為楊惟欽惡意阻擾系爭工程之進行,對於楊惟欽非常不滿,自無可能會在事後主動表示要請楊惟欽代為捐款。此外,楊惟欽又有後述之透過邱○模與吳○風商討交付金額,及透過林宏柏、不知情之毛○傑及李○柱收受吳○風給付200萬元等行為,益徵其有假藉監督系爭工程之名,行收受賄賂之實之意圖。

   二、在邱○模出面協調之前,彰化市代會不同意彰化市公所變更,但市長邱○富希望系爭工程如期完工,而依據卷內林宏柏分別與吳○風及邱○模之電話通話、簡訊、LINE對話譯文,可知林宏柏至遲於105年8月間,已知悉吳○風委託邱○模居中協調吳○風與楊惟欽間金額及協議金額,且於邱○模介入協調後,系爭工程可以順利進行,並未遭到刁難。106年6月6日吳○風原本只願意給付170萬元,但嗣後因林宏柏表示楊惟欽要求200萬元,吳○風乃向林宏柏商借30萬元,湊到200萬元現金,再由林宏柏轉交給楊惟欽。且由楊惟欽於收受吳○風上開現金16日後,始逕藉林宏柏名義以匯款方式捐款,及林宏柏害怕遭監聽,且於楊惟欽捐款後為避免遭捲入本案,始自做主張補行製作吳○風委託林宏柏捐款之委託書,均可佐證楊惟欽、林宏柏均知悉200萬元實為吳○風為使系爭工程順利進行之代價,並非捐款,可知渠二人捐款之說,實係事後杜撰之詞,不可採信。

肆、撤銷一審判決之理由

       吳○風並非因心生畏懼,而決定交付200萬元,且依卷內事證所認定之事實,楊惟欽、林宏柏之行為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非一審判決所認定之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楊惟欽等2人上訴否認犯罪,雖均無理由,然一審判決遽論以上開罪名,其認事用法自有違誤,而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蔡名曜、陪席法官林宜民、受命法官邱鼎文

  • 發布日期:111-06-15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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