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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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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號王忠義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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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0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號王忠義殺人(母)案件,於111年5月31日上午10時,在第23法庭宣判。王忠義前經南投地院就其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王蔡○猜)部分,量處無期徒刑。檢察官、王忠義均不服而提起上訴,前經本院上訴審、更一審撤銷,改判王忠義無罪,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就此部分撤銷發回更審,本院審理後,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判決王忠義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王忠義係王蔡○猜親生之子,王忠義對王蔡○猜負有扶養(扶助、照養)之義務。王蔡○猜因兒時高燒傷及腦部,心智不足,經鑑定為中度智能障礙,且疑有躁鬱症。103年10月5日17時30分許,王忠義駕車搭載其妻陳○雅、子王○新及王蔡○猜,至國姓鄉北山村種瓜溪河床戲水捉蝦,於日落後,同日18時後某刻,天色已經昏暗,其等準備離開種瓜溪河床返家時,王蔡○猜向王忠義表示想要上廁所,王忠義知悉王蔡○猜當時年約70歲,行動較不靈活,且因中度智能障礙而心智不足,在面對危險或突發狀況時,自我保護、避開危險之思考力、判斷力及應變反應力、身體平衡力均不如常人,其帶王蔡○猜至當時溪水豐沛,溪底遍佈大小不一、高低不平之石頭、溪旁步道一半浸泡在水中之種瓜溪戲水,於入夜光線昏暗時步行在種瓜溪河床,本應善盡照護王蔡○猜之義務,給予適當之注意、防護,從而防止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特殊情事,王忠義竟疏未注意,任由王蔡○猜步行在最後,自行找地方如廁,而無人攙扶或留意王蔡○猜之狀況,致王蔡○猜不慎跌落溪間,頭後枕部撞擊溪中石頭,受有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X10公分)之傷勢,因而溺水。嗣王忠義發現後報警送醫,王蔡○猜因溺水窒息時間過久,經急救至同日20時58分許,仍因無血壓及心跳反應而急救無效死亡。

參、判決理由摘要:

㈠王忠義在檢察官相驗時,已經據實說明自己有幾十萬元債務,王蔡○猜有投保50萬元保險,並無任何隱瞞,王忠義夫妻雖長期領用父母之老農津貼,但也須負擔父母的生活花費、就醫照顧等事項,且王忠義夫妻偶爾打零工,並非全無收入,難認其係為圖50萬元保險金即殺害王蔡○猜。

㈡依法醫相驗結果,及相關專家鑑定意見,王蔡○猜身體外表僅額部有挫擦傷,其他表皮並無掙扎或鬥毆痕跡。王蔡○猜經解剖後,發現主要傷勢為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10公分)、左右肩部肌肉出血、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徑15公分),經過病理切片顯微鏡觀察,其中「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徑15公分)」、「左右肩部肌肉出血」部分,已可澄清係溺斃前掙扎,肌肉過度收縮斷裂所致,屬於肌肉內出血,加上消防員在急救過程中按壓王蔡○猜右胸,導致右上背對應部分大面積出血,並非王忠義所致;另「頭左後枕部皮下軟組織出血(10×10公分)」部分,本案鑑定人、鑑定機關亦認為不太可能如起訴書所指是由王忠義以手強壓王蔡○猜頭部入水之方式所造成。

㈢王忠義於104年4月9日警詢時曾短暫自白殺母,但其供述情節與王蔡○猜傷勢之客觀證據並不相符,且依照該次警詢筆錄完整錄音譯文,其自白之真實性尚有疑義,不足作為其殺人之犯罪證據。

㈣本案依卷附事證,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王忠義有將王蔡○猜推下溪水,或壓制王蔡○猜溺斃之舉,不足以認定王忠義有弒母之行為。但王忠義帶王蔡○猜至野溪戲水抓蝦,入夜天色昏暗,任由王蔡○猜落單步行在溪水豐沛之河床、濕滑之溪旁步道,發生落水意外,未為適當保護行為,而未善盡其對王蔡○猜防止危險發生之保護義務,違反刑法保證人地位之作為義務,致發生王蔡○猜溺水死亡之結果,構成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本院所認定上述罪名,兩罪間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

肆、本院量刑理由:

       本院就個案整體觀察,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科刑輕重之事項,認王忠義之前無刑事案件紀錄,素行尚佳,其與王蔡○猜為母子至親,對王蔡○猜依法負有第1順位之扶養、照護義務,其未善盡上述刑法保證人地位之作為義務,致王蔡○猜溺水死亡,及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等各項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伍、檢察官如仍認王忠義係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此部分檢察官可以上訴。至於,本院判決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認王忠義犯上述過失致人於死罪,此罪名對王忠義而言,屬第一次受有罪判決之罪名,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本院合議庭認就此罪名應給予王忠義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惟王忠義對此罪名得否上訴第三審法院,最終仍應以受理之第三審法院見解為準。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陳宏卿、陪席法官楊文廣、受命法官簡芳潔

  • 發布日期:111-05-31
  • 更新日期:111-05-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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