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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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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003158號余聖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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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猛112上訴3158字第043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余聖智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3158號余聖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趙郁涵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聖智 
原審辯護人  劉靜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12年度訴字第1503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930、30739號)
,由原審辯護人為其利益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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