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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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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簡易字第000009號紀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一件及113年4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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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柏決113簡易9字第4235號
 
 
主旨:公示送達紀瑨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及113年4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3年度簡易字第9號楊德松與紀瑨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紀瑨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紀瑨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何佳錡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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