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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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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390號林則全、謝永芹、高林明慧之準備程序通知書及民事附帶上訴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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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辨決112上易390字第042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林則全、謝永芹、高林明慧  之備程序通知書及民事附帶上訴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易字第390號林漢宗等與林鏡湖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附帶上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視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林則全、謝永芹、高林明慧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麗珍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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